leyu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伟焕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工作是拟订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leyu、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人员不在本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二)根据董事leyu、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leyu、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leyu,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召集人)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leyu。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