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leyu、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2025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24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1人,代表股份271,685,068股leyu,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19%。其中:通过现场方式参会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95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4人,代表股份269,731,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7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leyu。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711,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5%;反对2,92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7%;弃权4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表决结果:同意268,811,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2%;反对2,80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8%;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表决结果:同意268,842,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8%;反对2,80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08%;弃权42,100股leyu,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罗楷燃律师、王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leyu,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